2005年1月21日,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“社会记录”栏目,播出了一条与法律相关的“社会记录”:黑龙江的《生活报》用整版登了一个药品广告,广告中的药品是治疗前列腺炎的,广告的标题是:“根治前列腺,我们不再无奈”;广告中还刊出了一个似乎被病痛折磨得苦不堪言的、正在流泪的前列腺炎患者。广告中
问题的蹊跷之处在于,宣称这是一起“肖像侵权案”,仅仅是你与我的判断――当然,我相信这也必然是国家正式法律的判断。然而,杨朝兴本人也会做出这样的判断吗?“社会记录”提供的答案是否定的。杨朝兴的这种令人惊讶的态度,使得本案的法理意义远远超出了一起普通的肖像侵权案。因此,有必要作些剖析。
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找到了杨朝兴一家。杨朝兴本人、他的妻子、他的上过小学的侄子都看了这份报纸,他们一致确认,广告中的人物就是杨朝兴。杨的侄子还朗读了报纸上的相关内容。记者也把这个药品广告的含义向杨朝兴一家作了解释。但是,杨朝兴(及全家人)丝毫没有感到: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,更没有因为这份药品广告而生出一丝愤慨。因为,这张照片本身记载的是另外一个事件:华中农业大学的党委宣传部长及其他人,在大方县调查支教的过程中,给杨朝兴捐了一点钱。照片上的杨朝兴哭了,是因为感激这些捐了钱的“叔叔”。事后,捐助者之一就把这张照片挂在网页上了。现在,人们把这张照片印在报纸上了,在杨朝兴及其一家人看来,又有什么关系呢?如果套用梁启超的话,简直可以说,“异哉,所谓肖像侵权问题者”。
换言之,如果你跟杨朝兴说什么肖像侵权,他会认为,这是一个相当怪异的问题。至于报纸上的这张照片,只是记载了他的贫穷,记载了他得到捐助之后的感动,记载了他对大山外面的世界饱含着的一份内疚。他只是觉得自己对不起外面的世界,因为,他曾经得到了来自山外世界的捐助。在杨朝兴看来,报纸上的这张照片,与其说是外面的世界欠下了他的债、侵犯了他的权,还不如说是他向外面的世界欠了一份情。至于报纸上为什么会刊登他的照片,他不关心,更无法理解。换言之,报纸上的这帧照片没有让杨朝兴感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,反而再次提醒他:外面的世界曾经给予他的恩惠。这,就是杨朝兴的逻辑。可见,在杨朝兴的观念里,根本就没有什么肖像权;如果有人告诉他,说你的肖像权被侵害了,他大概会认为这是无稽之谈。
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,公民的肖像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。法律早已承诺,要对这样的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。比如,电影“秋菊打官司”公映之后,陕西公民贾某就认为这部影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,向法院提起了肖像侵权之诉。除了这种与影视名人相关的案例之外,在各级法院的审判庭里,涉及公民肖像权或名誉权的案件在在多有,毫不稀奇。因为,国家已经把公民的肖像权、名誉权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,已经规定了侵犯公民肖像权、名誉权的法律后果。不仅肖像权、名誉权不容侵犯,其他各种各样的权利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。比如,在某些相对发达的首善之区,有人因为邻居饲养的宠物乱叫而提起侵权之诉,因为它侵犯了原告追求安静生活的权利;还有人因为邻居随意晾晒衣物而提起侵权之诉,因为它侵犯了原告享受舒适环境的权利,等等。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和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,越来越广泛的权利进入了或正在进入法律保护的领域。然而,就在我们这个阔步“走向权利的时代”,贵州公民杨朝兴面对自己的肖像权被侵害这一“客观”事实,居然无动于衷,毫不介意,反而还要向这个世界反复表达自己的歉意。我们不禁要问:杨朝兴怎么啦?
美国著名历史学家丹屯(Robert Darnton)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:“当我们无法理解一个谚语、一个笑话、一项礼仪,或一首诗时,我们便知道自己正触及某些事物。选取文献最使人难以索解的一面进行考索,我们或许可以开启一个相异的意义体系。”在一些人看来,杨朝兴的歉意,或许可以视为一则欧・亨利式的苦涩的笑话吧。然而,在这部电视文献中,通过杨朝兴的这种难以索解的态度,也许意味着,我们正在触及到某些陌生的事物,它是否有可能为我们“开启一个相异的意义体系”呢?
在常态下的法律意义体系中,不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。但是,在杨朝兴的法律意义体系中,则无所谓肖像权,肖像权云云,令人匪夷所思,因此,自己的照片是否印在报纸上,根本不用在意;至于人们为什么要把自己的照片印在报纸上,他无从理解,也没有觉得遭受了任何意义上的“侵权损害”。在杨朝兴的意义体系中,只有贫困;他只知道自己贫困(家徒四壁,孩子上不起学,下半年的粮食还不晓得到哪里去寻找);因为贫困,他接受了一些陌生人的捐助;因为接受了陌生人的捐助,他觉得自己已经向陌生人欠下了一份人情,并因此而感到羞愧和自卑。他分不清给他捐助的陌生人,与那些把他的照片印在报纸上的陌生人,是不是同一个人――也许就是同一个人,因为照片中的他就是在接受捐助;也许不是同一个人;也许根本就用不着区分,因为,把照片印在报纸上,这样的行为并没有给他造成任何损害――至少他没有体会到这种损害。总之,他们都是一些陌生的、善意的人。对于这些陌生人,杨朝兴除了感激、内疚与羞愧之外,再也找不出其他的表达方式了。
在电视片中,好心的记者努力想让杨朝兴一家明白那份药品广告的内容,但没有成功。这就是说,从网上下载他人肖像,伪称患者做药品广告,这种发生在“发达商业社会”中的张冠李戴的行为,对于杨朝兴来说,同样是不可理解的。我相信,即使有人千方百计地把那份药品广告中“存在的问题”给他解释清楚了,杨朝兴也不会介意。因为,即使他明白了广告商在干什么,他也不会产生“肖像权被侵犯”的感觉。因为,他确实没有感到自己受到了伤害。
在“发达商业社会”中可以索取赔偿的肖像侵权,对于生活在贵州省大方县的杨朝兴来说,没有任何意义,这就意味着,肖像权对于杨朝兴来说,并不构成一项权利。那么,法律上的哪些权利才构成杨朝兴意义世界中的权利呢?我思索了很久,找不到准确的答案。根据电视片提供的资料,我暗自猜测,让孩子上学的权利、使家庭稍稍宽裕一点的权利,也许是杨朝兴最珍惜的权利吧?然而,如果这些权利也具有法律意义的话,那么,谁也没有剥夺他的这些神圣的权利啊。当前,国家与社会不是正在鼓励人们发财致富么?我相信谁也不会堵塞杨朝兴追求财富的道路吧;当代中国的任何学校也不会――像早年的美国学校歧视黑人小孩那样――特别歧视杨朝兴家的孩子吧。也许正是因为这些原因,贫困的杨朝兴没有找到被侵权的感觉;他只是因为贫困、因为收了陌生人的捐助而表现出来的羞愧。
对社会、对国家、对所有的陌生人,贫困的杨朝兴没有丝毫的怨恨。然而,贫困的杨朝兴不能体会到法定的肖像权的存在,正好从一个独特的角度,烛照出一种值得警醒的社会现实:表面上看,他生存在这个国家之内、活动于这个社会之中;但在实质上,他又游离于这个国家之外、这个社会之外。因为,他无力理解这个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,无力理解这个社会普遍尊重的肖像权利。这就意味着,国家法律保护的肖像权利或其他权利,仅仅存在于一个杨朝兴不熟悉的陌生人的世界中;在杨朝兴的世界中,肖像权之类的法定权利,几乎可以说是不存在的。而且,社会对于他的这种“不理解”,也普遍抱持一种“不理解”的态度――这就像一首歌里唱道的:“白天不懂夜的黑”。
然而,在杨朝兴与“外面的世界”之间的这种疏离、隔膜、相互不懂、巨大反差,正好表征了公民杨朝兴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利,那就是,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救助。正是由于杨朝兴“获得救助权”的存在,为国家与社会设定了一项义务,即向杨朝兴提供救助的义务。这样的救助义务,既是道德义务,同时也是一项法律义务。因为,中国宪法序言中已经规定:“国家尽一切努力,促进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”。除此之外,宪法第122条、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重要法律,都对国家及其社会的这种救助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。换言之,救助杨朝兴,以及与杨朝兴处于类似处境的中国公民,是国家的法定义务,也是社会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。
我们都知道一人向隅、举座不欢的道理,我们都熟悉唇齿相依、唇亡齿寒的古训,我们都明白贫富悬殊、社会撕裂的后果。既然如此,国家与社会就有必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,让杨朝兴们真正融入这个相互关联的社会中。只有当他(他们)真正能够体会到,肖像权也是一种权利的时候――虽然不一定要提起肖像侵权之诉,他(他们)才算是真正进入了这个国家和社会。只有让杨朝兴(以及杨朝兴们)真正走进了这个国家、这个社会,我们的法律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,我们的社会才会因此而更趋和谐,我们这个民族共同体才会因此而更加强大,我们中的任何个体才会因此而成为有尊严的人。